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 犯罪后再犯罪的,或者在服刑期间再犯罪的; 2.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3. 因特别重大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的; 4. 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罪、贩卖毒品罪、重大贪污罪、贿赂罪、重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暴力犯罪罪、性犯罪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 5. 因危害社会治安、贪污罪、贿赂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质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且在服刑期间未做出认罪悔罪表现或者在假释后未遵守假释条件的; 6. 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且在服刑期间有不适合假释的情形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形仅是不得假释的情形之一,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犯罪事实、量刑情况以及服刑期间的表现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