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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应如何进行?
释义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或职工提出的书面鉴定申请。
    (二)按规定填写的《河南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复印件。
    (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五)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如复印件须医疗机构加盖公章)等诊疗资料。
    (六)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提交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复印件。
    (七)旧伤复发提供原在部队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
    (八)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提供与原职工关系的身份证明。
    (九)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劳动能力鉴定应如何进行
    (一)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设区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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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6: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