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判决的执行期限规定 |
释义 |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一、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判决撤销的一种补充。撤销判决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否定,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但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废并必然联系。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可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但是具体问题没有解决;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法律关系也随之消失。凡属前一种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类判决应在判决理由部分指明被告就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向,在判决部分写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这样既可以纠正原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又可以使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维护保障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稳定合法扣行政法律关系。 二、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时,判决被告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1)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被诉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被诉行政机关拒绝颁发和不予答复的。 (2)申请被诉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被诉讼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3)被诉行政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4)其他不履行法定法定职责的行为。即除以上三种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方面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如民政部门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人申请登记结婚,拒绝给予登记或拖延办理的;复议行政机关拒绝复议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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