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注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违法状况 |
释义 | 公司是按法律程序建立起来的企业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债承担责任。公司的典型特点是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司股东推举一些人作为董事,组成董事会以代表股东利益,董事会成员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日常经营授权经理进行管理。公司是一种广泛、高效的组织形式,公司以独立的身份主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此种设计减少了出资人的财产风险,得到了出资人的广泛认同。我国法律对此予以认可。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侵犯国家和第三人利益的现象应该引起关注。主要有以下一些现象: 一是利用不同行业计税的税率差,将甲公司的业务计为乙公司的业务,或者将经营的产品名称更换,将高税率的产品或者服务换为低税率的。逃避营业税,这是大头,一个公司开办后正常报税,另一个则不做税务登记,不做税务登记的为主要的营业部门,而做了税务登记的专门用来应付需要发票的客户,采取这种方式大量逃避国家税收。 二是逃避劳动部门的监管。所有员工由影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在非影子公司工作,一旦产生劳动纠纷,影子公司跳到前台,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保证。 三是欺骗消费者,躲避消费纠纷。所有票据具有一个影子公司开具,出现消费纠纷后,真正的公司不出面。也无法在法律上找到两者的联系。即使消费者认定是某个员工所为,也以其为另一个公司员工的名义搪塞,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现在,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逃避执行的情况给法院执行部门带来了麻烦,此种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律和法院的权威,动摇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相同股东注册或者控制了相同类型或者不同类型的A公司、B公司、C公司等,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办公地点、业务范围均相同,第三人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但A公司的资产已经转移至相关联的B公司、C公司,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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