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诉法管辖权转移是什么?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权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将下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上调至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权转移适用于特殊情况,如案情复杂、不便于本院审理等。在转移过程中,上级人民法院有提审权,下级人民法院需获得上级法院的批准。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补充,用于实现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 法律分析 一、民诉法管辖权转移是什么? 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 二、管辖权转移的适用 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相关规定,管辖权转移主要有两种情况: 1、提审和报请所谓提审,即上调转移。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权决定由本院审理。报请,是指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所谓特殊原因主要包括:不便于本院审理,如一方当事人是受诉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案件。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性、高效率和审判质量,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有提审权。凡是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征得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否则,不得转移该案件的管辖权。 2、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即下放转移。 所谓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将依法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推托,必须审理。但由于这种做法实质上降低了审级,有违司法公正的要求,所以只能作为例外,用于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对此做了严格限定,受理案件的法院将自己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的,首先要得到受案法院的上级法院的批准。 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权转移,是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裁定管辖的一种,其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补充,是将案件的管辖权从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到无管辖权的法院的一种手段。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管辖权上调转移,即案件的管辖权从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二是管辖权下放转移,即案件的管辖权从上级人民法院转移到下级人民法院。 结语 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权转移是指将案件的管辖权从某一级别的法院转交给另一级别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管辖权转移主要有两种情况:提审和报请。提审是上级法院决定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交由本院审理,而报请则是下级法院请求上级法院审理特殊原因下的案件。此外,还有管辖权下放转移,即上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管辖权转移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级别管辖的不足,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和高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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