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因不可抗力无法开办加盟店,可以依法解除特许加盟合同。虽然加盟商可以根据不可抗力原因解除合同,但并不意味着加盟商就可以绝对的完全免责。如是加盟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2、《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3、《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等。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加盟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责,且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加盟商应当及时通知总部,以减轻可能给总部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九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