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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老公借钱必须要老婆担保签字么
释义
    一、老公借钱必须要老婆担保签字么
    结婚以后的债务,到底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两个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要区分不同的情形。
    共同债务,一种是显性的共同债务,即在借条、借款协议上共同作为债务人签字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做出意思表示共同偿还债务的,这种就是典型的共同债务,共同签字欠款的人如果是夫妻关系,我们就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共同签字欠款的人不是夫妻关系,就是普通的共同债务人,像这种欠款上签字没有备注各自的欠款标的金额比例的,我们视为是连带还款责任。
    另一种是隐性的共同债务,即在借款条据书面文书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字借钱,配偶另外一方没有签字参与,但是如果这笔钱是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比如购房、装修、子女教育等,即使表面形式只有一个人签字,也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丈夫借钱后去世妻子是否需要偿还丈夫遗留的债务
    古先生和周女士系夫妻,刘先生是古先生的好朋友。2014年1月12日,古先生向刘先生借款11万元,并在给刘先生出具的借条中,写明该借款按年息20%计算,借期一年,并以纪翟南路的房屋作价抵偿。一个月后,古先生因病去世。借款到期后,刘先生向周女士催讨借款,遭到拒绝,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周女士返还借款11万元并支付利息3。3万元。
    周女士辩称,其对于丈夫生前债务并不清楚,现在对刘先生所述事实没有异议,但周女士并非借款关系的直接一方,丈夫一直在外赌博,与其不存在共同财产,其去世后也未留下遗产,故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妻子是否需要偿还丈夫遗留的债务
    法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古先生在借款后死亡,周女士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全部夫妻债务负有清偿责任。现周女士并无证据证明其与古先生就本案系争借款无共同举债合意或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周女士提出的其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判决周女士返还刘先生借款110000元;并偿付刘先生以借款11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丈夫在外瞒着妻子借钱,妻子有义务还吗?丈夫车祸去世了
    要看数目大小、借款用途、方式、真假;
    如果你不知道债务真假的话,可以先不还,让对方去法院起诉,然后你委托律师应诉。
    如果债务真实的话,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较大,当然也要结合债务自身情况判断。
    需要帮助,来电联系,预约当面详谈。
    四、妻子失踪妻子怎么向丈夫索要债务?
    其一,直接向法院起诉追索借款。只要证据证明该借款存在,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受理后一般会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被告应诉。如公告期限届满而仍不应诉时,法院就会依法作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再经申请,法院就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不动产的办法来为债务人清偿债务。其二,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法院一旦受理,就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的债务人的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后,如果债务人仍未重新出现,失踪事实即得到确认,法院就会据此做出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判决,并同时确定失踪人财产代管人――按照法律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首先应该是其配偶而不是其他人。法律还规定,“失踪人所欠税金、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一条,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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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22: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