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坐、踢安全帽;2、进入施工现场穿高跟鞋、露脚趾的凉鞋、拖鞋及裙子、短裤、背心或裸背、长发披肩进入施工现场;3、酒后进入施工现场;4、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5、非电工私拉乱接电源;6、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7、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经漏电保安器;8、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9、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作照明用;10、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挂安全带,或使用破损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容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