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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包方的义务包括哪些
释义
    建设工程发包人的义务是:
    1、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
    3、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条件是什么
    1、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二、施工合同形式有几种
    施工合同形式有四种:
    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相应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
    2、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项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
    3、成本报酬合同,成本报酬合同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项目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支付报酬的合同类型;
    4、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由两个以上承包商对筹备人员负责,完成基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三、只有在哪些情形下才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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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0: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