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保外就医 可以上班,也就是可以作为 劳动关系 主体。但是按法律规定,保外就医人员不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国企员工。 保外就医是 监外执行 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亲属又有 抚养 条件的可以准许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3、身体多病或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适用保外就医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4、原判无期徒刑和 死刑 缓刑 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 有期徒刑 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 减刑 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5、对 累犯 、惯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 的罪犯和因杀人、 抢劫 、强奸、爆炸、 绑架 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老残犯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6、罪犯所患疾病或 伤残 必须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