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有哪些 |
释义 | 公安机关管辖的12种涉税类经济犯罪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罪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经济犯罪类罪件由公安机关内部进行管辖,公安机关需要按管辖分工的要求由专门的部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具体经济犯罪如下所述: 1、逃税罪(第201条) 2、抗税罪(第202条) 3、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 4、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第1款)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 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 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 1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209条第2款) 11、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3款) 12、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条第4款) 一、非法出售发票立案标准 刑法第209条第4款规定:“非法出售第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2款的规定处罚。“即非法出售第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由此可见.刑法对本罪的起刑点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量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普通发票”是指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但发票本身是真的。如果出售的是假发票,则不按本罪处理.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追究。无论行为人是一次还是几次实施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行为,只要发票数量累计达到50份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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