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债务加入的两种类型及其基本构成要件。概言之,债务加入,即并存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承诺由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不仅包括已有债务,亦包括或然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并存债务承担方式;第三人既可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也可通过向债权人单方允诺加入债务;第三人加入债务无需债权人同意,但需通知债权人,且债权人有拒绝权;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 关于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的类型,实践中多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或者由第三人、债务人、债权人三方共同签订书面协议,对债务加入的具体内容予以约定和确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1104号山西共合创展投资有限公司、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本案中,共合创展于2014年5月29日与酉宜煤业、普大煤业共同签订了《确认书》,于2014年8月20日与普大煤业又签订了《还款协议书》。上述《确认书》《还款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上述确认书中普大煤业承诺同意代替酉宜煤业向共合创展退还履约保证金,还款方式由各方另行约定。上述还款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了普大煤业向共合创展退还履约保证金具体的时间,并表明普大煤业的退款行为并不免除酉宜煤业应当向共合创展返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普大煤业已作出了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愿意与酉宜煤业共同返还履约保证金,故其因债务的加入而成为债务人之一,其应当与酉宜煤业共同向共合创展返还9,80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利息。” (二)第三人单方允诺加入债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三人可以单方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各级法院对第三人单方允诺可以构成债务加入大多持肯定观点。如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盐民初字第0254号东台市久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与倪某、周某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同样认为:“从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来看,第三人单方允诺也可构成债务加入。景悦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孙某出具情况说明,否认景悦大酒店将其对久兴公司的债务转让给被告倪某、周某。故被告倪某、周某的允诺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从借条出具的背景事实可以看出,被告倪某、周某向久兴公司出具借条,并不是再次向久兴公司借款,而是以借条的形式,向久兴公司单方承诺由其履行景悦大酒店应当偿还的650万元贷款本息。被告倪某、周某作出这种单方允诺,是要加入到久兴公司与景悦大酒店之间的追偿权法律关系中,构成债务加入。” 需要注意的是,就第三人单方允诺加入债务的情形而言,第三人之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向债权人直接作出,且债权人没有明确拒绝。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316号张某良、张某双借款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另行向债权人出具债务凭据并承诺由其偿还,债权人同意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但双方没有约定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免除原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没有其他证据或行为表明债权人同意由第三人独立承担原债务人债务,应认定为并存式债务承担。” (三)其他债务加入类型 除第三人单方允诺加入债务的情形外,实践中还存在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债务加入协议等其他情形。我们认为,相关情形能否构成债务加入,应参照《民法典》之规定具体分析。如前述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债务加入协议的情形,实质上完全符合《民法典》关于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加入债务的规定,构成债务加入应无争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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