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是什么? |
释义 | 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审批权 1.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外,死刑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缓期执行死刑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死刑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外,还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保障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于1983年9月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批准权。 4.1991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有条件授予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甘肃省(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发出通知:自1997年修订后刑法正式实施之日起,除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外,刑法第一章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经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或者审查批准后,仍应当报法院批准。对刑法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第十章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本院判决的和涉外的除外)的核准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仍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但香港、澳门、台湾的死刑案件在一审判决前仍需报法院核实。对于毒品犯罪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批准权外,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在二审或者审查批准后仍应当报法院批准。” 特别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批准的死刑案件包括: 1.刑法第一章规定,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死刑: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海外盗窃、刺探、收购、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犯罪;资敌罪等。 2.刑法第八章规定的贪污受贿罪。 三、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死刑:假药生产销售罪;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销售;走私、伪造货币、集资欺诈、票据欺诈、金融凭证欺诈、信用证欺诈、伪造、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增值税发票、扣除出口退税凭证等。 4.因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外。 5.涉外死刑案件。 6.被告人二审立即执行抗诉案件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7. 被告人死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在死刑期间故意犯罪的死刑审查案件,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00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死刑期间故意犯罪的通知》) 一审判决前,涉港澳台死刑案件必须报最高法院核实。 二、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审批权 缓期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批准。 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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