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孩子判了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
释义 | 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积极履行。一方拒不执行判决的,另一方可以持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 一、强制执行的特征 第一,执行只是国家机关实施的行为。执行权是国家的一项公权力,只能由国家机关 行使,而不能由其他的单位或者公民个人行使。在我国,行使执行权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法院。 第二,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这实际上是由民事执行程序的目的决定的。 第三,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具有强制性。 第四,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强制执行的标的 执行标的,又称为执行对象、执行客体,是法院执行工作所针对的对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可以成为执行标的,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但人身不能成为执行的对象。 (一)财物和行为 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的财物,可以是有体物,也 可以是无体物;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有价证券。作为执行标的的行为,可以是要求债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也可以是要求债务人不得实施一定的行为。 但并不是所有的财物都可以作为执行标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财物不能作为执行的标的:1、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例如毒品; 2、基本公序良俗的不可执行物,例如死者的遗体; 3、基于财物本身性质的不可执行物,例如对于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不得进行查封; 4、外交豁免或者领事豁免的财物,例如使领馆的馆舍; 5、维持被执行人生存的生活必需品。 作为执行标的的行为,如果是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根据《执行规定》第60条的规定, 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人身 人身不能作为执行标的。不过有学者认为,人的身体和人的自由,可以在例外情况下 作为执行标的:1、如果执行根据要求交出子女,可以直接用强制方式将该子女交给债权人,这时就是以人身作为执行标的; 2、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可以采用拘传、拘留、限制出境等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这是以人的自由作为执行标的。 然而多数学者认为,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是以人身作为执行标的。因为在离婚案 件中,虽然法院判决将子女交给对方直接抚养,但实际上执行的对象是交出子女的行为,而不是子女的人身。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虽然法院可以采用拘留的方式限制被执行人的人 身自由,但这时并不以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作为执行标的,而是对被执行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排除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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