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会,送达立案等法律文书是法院的义务,通常而言,法院立案后会先打电话要求当事人去法院领取。如当事人不领取的,法院会采取当面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如果遇到此类情况,无法核实信息真假,可直接拨打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热线12368或到法院向工作人员进行咨询。希望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注意甄别此类似信息,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