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法律问题 |
释义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主要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对方当事人。企业本身主体复杂,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工程处、项目经理部等。分公司若有工商部门颁发的执照,则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享有民诉主体资格。此外,还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主要有: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确定相应的对方当事人。但企业本身主体又较为复杂,设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若领有工商部门颁发的执照,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也享有民诉主体资格。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争议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争议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是至关重要的议题。当涉及到合同纠纷时,各方常常会面临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的问题。这可能包括诉讼、仲裁或调解等。同时,法律适用也是一个关键问题,涉及到适用的法律体系、法律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国际私法等。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的选择将直接影响纠纷的解决效果和成本。因此,当面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各方应当充分了解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的规定和实践,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结语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是建设工程中重要的议题。诉讼、仲裁或调解等方式的选择,以及法律适用的决定,直接影响纠纷的解决效果和成本。因此,在面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各方应充分了解不同方式和法律适用的规定和实践,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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