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将对公司注销前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公司被吊销、责令关闭或撤销等解散公司的情形出现时,公司必须立即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未按期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债权人都有权要求有限公司股东、股东会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清算组成员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