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这是传统人力资源常用的套路,借以消耗时间来谋取利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职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1、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的; 2、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职工的; 3、被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百分之三十,未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被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百分之五十的; 4、临时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职工存续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 三、禁止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采取下列方式侵犯职工的人身权利: 1、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的方式剥夺、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职工劳动; 3、殴打、侮辱、体罚职工; 4、非法搜查职工的身体; 5、扣留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和档案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