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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抗环保强制措施怎么处理
释义
    对抗环保强制措施如何处理
    因破坏环境受行环境保护部门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措施不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什么?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在规定的范围自由的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利。各省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有所不同,具体可以查看当地政府下发的文件。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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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2: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