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莆田出生申报法律依据是什么 1.《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公布)第七条第一款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第二十九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一)生育子女的; (二)收养子女的; (三)军人退役的; (四)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 (五)户口被错误注销的; (六)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的其他情形。 3.《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 第二十二条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或者随母自愿原则。 第二十三条公民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时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第二十五条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第二十六条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双方户口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可以选择随家庭户或者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选择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依申请在该集体户口地址上设立家庭户后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夫妻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应当申请在其中一方单位集体户地址上设立家庭户,所生子女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并随其户口迁出时一并迁出。 二、莆田出生申报受理条件有哪些 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孩子即可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