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由应该如何确定 |
释义 | 一、合理界定“建设工程”的范围 对于建设工程的概念,《合同法》与《若干解释》均未作明确的界定,与此相关的有《建筑法》第二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也将建设工程界定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其范围较《建筑法》还要宽泛。国家之所以专门立法规范建设工程,是因为对于这些工程的施工资质有着特殊要求。因此无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由于都要求施工主体具备相应资质,都应属于建设工程范围,其范围不仅包括建筑工程,铁路、公路、水利、石油化工、冶金等领域的建设工程也应被涵盖在内。有的观点认为,如果一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为建设施工合同。而其他的非主体工程的施工,一般按照承揽合同来认定法律性质。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如果对于非主体工程的施工法律也有明确的资质要求的,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 对于农村的普通民房,由于并不执行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而是散见于其他有关规定中,如国务院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规定中,虽然严格来讲也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但鉴于农村建房均由个人施工或施工队承包施工的现状,宜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承揽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二、以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诉讼争议的法律关系的高度概括。首先应该对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准确定性,只有确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才能够准确适用民事法律,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案由确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正确适用法律的问题。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构成因素来分析,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一要素的构成方式,不包含争议标的物、争议焦点、侵权方式等要素。因此,应当依据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这也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一个案件解决一个法律关系(包括主从法律关系)的做法。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以其他类型合同形式出现的,建筑工程合同容易与以下几种合同混淆:合作建房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这就需要当事人在立案的时候,不仅要审查基础合同的形式,而且要对合同的内容予以审查。 三、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确定案由 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出于规避法律、逃避法律监管、规避管辖等方面考虑,往往将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及诉讼请求内容以改头换面的形式出现,比如,名为借款实为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名为劳务费实为工程款等等。这就为法院正确甄别提出了要求。如果完全由当事人确定案由,必定会带来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案由应当成为人民法院从程序上实现对受理案件的性质进行科学划分、分类管理的有效手段,人民法院应当在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具有主导权。当然,也不排除在存在多项请求权的情形下,应当根据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确定相应的案由。 四、因劳务分包合同产生纠纷的案由确定 实践中,有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往往将其承接的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包工头)来完成。对于劳务分包的定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从主体看,劳务承包人应当是具备法定资质的企业,从劳务分包的对象看,是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而非工程本身。上述两点决定了劳务分包合同既不同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与一般的劳务合同或承揽合同也有区别。因该类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当归入建设工程合同还是劳务合同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由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还规定了劳务合同纠纷作为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列的三级案由,有观点认为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劳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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