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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州建设工程纠纷律师:法官在前置审查程序中应实质把握四点
释义
    1、鉴定的必要性审查
    一方提出鉴定申请,另一方可以对必要性提出异议,法官也应当主动审查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已经达成合意的范围。比如,如果当事人就工程价款约定了固定总价,对合同范围的造价就不应再进行鉴定。
    2、鉴定范围的限定
    大型建工案件的鉴定内容庞杂,工程造价也分为不同的子项目,即使双方对造价、质量等问题存在争议,未能事先自行达成合意,确有必要鉴定的,也应当向双方释明,尽量明确具体的争议范围,缩小司法鉴定的范围。对于质量鉴定,要防止在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无根据地要求全面质量鉴定。保修期内,发包人应当提供具体部位、项目出现影响实际使用的初步证据,鉴定工作仅针对具体质量问题展开。
    3、鉴定依据的质证程序
    造价鉴定所依据的基础材料,都必须作为证据提交并经历质证程序,只有根据确认具有真实性、关联性的基础材料作出的鉴定结论,才能被采信。
    4、鉴定方法的依法认定
    造价鉴定有很多计价方式(比如固定单价、定额计价),这就需要法官在鉴定启动时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比如黑白合同问题),明确本案鉴定需要采取的计价方式。错误的计价方式可能导致全案结论错误。
    如果当事人存在计价方式的争议,可以在分清举证责任、鉴定费承担的基础上,要求鉴定机构出具按照不同计价方式计算的结论,供法庭选择。
    林长宇律师,从业14年,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东方卫视》、《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媒体对其代理的案件进行过报道,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为众多客户提供过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善于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公司法务、股权纠纷、经济纠纷、婚姻与继承等。林长宇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善于利用证据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主张用先进的理念与务实的手段解决一切棘手的法律问题,靠实力赢得同行及当事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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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0:5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