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上述两个案例中均涉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房屋,但离婚时未分割的情形离婚后是否还能分割财产,最关键的问题是该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财产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符合上述第17条的规定,无论当时是否获得产权证明,该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因此,即使二人已离婚,离婚时也没有约定,对未分割的财产还能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对相关财产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