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贷款合同是有名合同吗 |
释义 | 贷款合同不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法律规定共有15类,包括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 一、合同中的订金定金押金的区别在哪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具体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合同类别有哪些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如:租赁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如: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如: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 三、什么样的合同中才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是以当事人“互负债务”为前提的,即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且并非所有双务合同都自然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先履行抗辩权的双务合同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因合同约定而产生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这类双务合同按照其性质,双方应同时履行其债务,但因当事人作了特殊约定,而产生了先后履行顺序。这类合同具体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企业经营合同、借用合同、工程建设合同、运输合同等; 第二类,因合同本身的性质或法律规定而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这类合同无需当事人约定,本身即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具体包括借款合同、储蓄合同、保险合同、跟单信用证买卖合同等; 第三类,按照商业习惯或惯例而有的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如航空客运合同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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