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重大的误解性合同具体有什么特点 |
释义 | 1、重大误解合同有以下特征: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 一、合同效力待定和可撤销有什么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因缺乏一定的有效要求而成立的合同,其生效是否尚未确定,必须纠正才能生效,在一定期限内不予纠正的,视为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订立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有效意思表示无效的合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合同的效力不同,待定合同的效力在被有关权利人批准之前处于待定状态;可撤销合同是未撤销的有效合同; 2、合同缺陷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缺陷是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这并非不可挽回;可撤销合同的缺陷在于当事人意图不真实,如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等违背真实意图签订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期限是什么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期限一般是一年,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应当行使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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