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例分享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要点 |
释义 | 近段时间陆续承办了3起涉“帮信罪”的案件,一起是判了6个月未能缓,另外2起在侦查阶段就取保出来,后面也因无罪撤案。“帮信罪”的特点是刑期不长,也就3年以下,但该罪在实务中判处缓刑的机率很低;其次就是该罪的入罪门槛很低,也就导致了“帮信罪”在近年来成为每年涉罪人数最多的罪名。涉及该罪有三个很重要的司法文件,对该罪入罪标准作了比较详细的说明。第一个是两高在2019年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个是《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会议纪要》高检四厅〔2020〕12号;第三个是2022年《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从上述的三个文件可以提炼出以下辩护要点: 1.行为人是否“明知”。文件都要求办案机关在侦办时要重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既“明知”,并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来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如何审查主要集中于行为人是否多次出租、出售行用卡或者出租、出售多张信用卡;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生活环境、交易对象等判定。其对出租、出售信用卡达不到多次、多张的,认定构成犯罪要特别慎重。 2.行为人有无其他客观“帮助”行为。其实这也是评判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知”的特征表现。(1)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两卡”的;(2)出租、出售“两卡”后,收到公安机关、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未采取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3)出租、出售“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有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4)出租、出售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的;(5)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6)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7)曾因非法交易“两卡”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等。 3.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帮信罪”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换之,若达不到情节严重程度,即使有“帮信”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达到情节严重如下:(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3)以投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8)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三个以上的个人(团伙)出租、出售“两卡”,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诈骗行为均达到犯罪程度的;(9)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事实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内流水超过三十万的;(10)利用被出租、出售的“两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的。 此处需要重点说明,很多自媒体把上述第(2)项与第(9)项混淆,认为现在的标准提升至三十万元。这是一种极其错误的解读,属于吸引眼球,容易造成受众的误解。第(2)项属于两高的解释,其支付结算行为限定为为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提供刷脸验证等才认定为支付结算行为。而第(9)项属于“2020年会议纪要”内容,是指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的资金超过三十万元,且其中至少三千元经查证系诈骗资金,行为人能够说明资金合法来源和性质的,应当予以扣除。所以第(2)项与(9)项是独立并列的,并非只是单纯的金额升级。 综上,在办理涉“帮信罪”的案件,把握住上述3点,就能把握住“帮信罪”的案眼,可达到律师期望的辩护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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