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用返还彩礼的情况包括:1.夫妻已登记结婚并同居;2.同居两年以上或生育子女;3.未登记但用于共同生活的彩礼。不用返还彩礼的情况如下: 1. 夫妻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 2. 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生活两年以上或者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 3.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於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是如果在当地不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时,是一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的性质,则不返还的请求可以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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