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放活经营权是实施“三权分置”的基本出发点。从农村改革沿革看,在改革开放之初,通过赋予广大农民承包权利和经营自主权,解决了当时困扰农民最基本的动力问题,极大解放了生产力发展,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也被确立下来,成为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为改革向更多领域延伸奠定了基础。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三农”问题面临的形势也发生深刻变化,通过实施“三权分置”,从赋予广大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允许更多愿意从事农业的生产经营主体拥有土地经营权,推进农村改革进一步深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