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关前女友的法律问题 |
释义 | 孙律按: 此情可待成追忆,只是当时已惘然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报》2016年7月 案情简介: 原告和前女友谈了5年恋爱。只要前女友有需要,他都会第一时间给她转钱。随着交流越来越少、前女友要的钱越来越多,原告觉得两人的关系变味了。为了挽回这段感情,2015年6月,原告向前女友求婚,可前女友却说她目前不想结婚,只想享受恋爱的时光。 前女友的态度让原告心寒,他随即提出了分手。因为平日里有保存银行单据的习惯,原告将这些年给女友转账的记录找出来算了一下,发现一共53笔,加起来竟然有21万元。他希望前女友能把这些钱还给自己,但前女友认为恋爱期间两人都有付出,这些钱是原告自愿给她的赠与。 分手后,他以借款为由要求对方返还。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原告原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法院难以确认双方之间系借贷关系,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孙律说: 一、本案中的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能否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或曰受民法调整?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结合本案情况恋爱五年——特定期间,情侣身份——特定主体,多次汇款且汇款数额500至5000元总计21万元,应当说具备了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可以排除好意施惠的生活关系,应接受民法调整。 司法实践中,由于推广立案登记制,立案条件的审查趋向放宽的趋势,立案不是难点。 二、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与适用——本案最大的争议点。 (一)一审法院的逻辑与判决: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起诉前女友,同时提交了转款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一审法院借势下坡,审理思路简单粗暴,认定此时在恋爱期间,结合交易习惯、生活经验,从主观方面认定双方并未有借贷的合意,客观上借贷事实认定勉强,因而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并未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我的观点:很显然,一审法院的做法难以说错,但也难以说正确。 1、难以说错,根据现在实践通行的审判理论——要件审判,适用主张责任,根据原告的主张进行审理,首先固定权利基础规范,一审法院按照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由的思路进行审理,其说理和判决符合《民间借贷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难说错误。 2、难以说对,一审法院完全采取了诉讼上的当事人主义,完全放任由着当事人乱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条,我国法院色彩还是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混合在一起,在本案中法院没有及时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案由问题,这是存在问题的。 3、但是脱离书本谈实践,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平心而论,上述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再常见不过的,本着君子薄责于人精神,失误实归结于原告的适用法律错误,致使赔了青春又赔了钱财,可叹。 三、本案诉讼进路应选择为不当得利纠纷或者附目的赠与(附条件赠与?附义务赠与)。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选择不当得利的案由为宜。 但是,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都有规定,但由于这一制度的规定的粗糙,实际运用起来问题很多,要求代理律师、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较强的正义感,一言难尽。 (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若是双方最终分手、未能结婚,赠与财产的目的也就随之落空,接受财物的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返还。恋爱期间的赠与的理解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之间差距较大、变化也很大,一般来说,大额的财产赠与都是可以争取法院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或者附目的的赠与,这个目的或者说义务就是结婚,但是这其中存在很多问题,最大的争议就是财产性的法律关系附上身份性的条件,该条件(隐性条件)本身是否成立以及发挥何种法律影响存疑,在此就不深入探讨下去了。 四、安慰原告几句:算啦,花开花落又一春,何必追之如泥沙,分之尽锱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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