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介论坛保险近因原则 |
释义 | 世界上任何一个结果,都是某一个或数个原因造成的,而该原因又是它前面一个或数个原因所造成的结果;同样,任何一个原因,都会造成某一个或数个结果,而该结果又是造成它后一个或数个结果的原因。如此,便形成无数条无穷尽的原因链。这样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现象,就称为原因链法则(LawofChainsofCases)。英国的某些保险学家又称之为事件链。 近因的概念 英国有些保险学家认为:每一个事件都是它前面的事件链或事件网的结果,但是用贝肯法官(Bacon)的话来说:如果要法律考虑原因的原因,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作用,那就无止境了;所以它只要考虑直接的原因就够了,这个直接的或有效的原因,不一定在时间上离事件最近,就称为近因(ProximateCase)。 简言之,在造成某一事件的原因链中,那个最直接、最有效、在时间上不一定离该事件最近的原因,就是近因。 保险近因原则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节规定:除非保险单另有约定,如果造成某一损失的近因属于被保险风险,那么保险人对该损失就有责任赔偿;但是,如果造成某一损失的近因不属于被保险风险,那么他对该损失就不负责任。 定上述规定就是保险近因原则。 近因的判 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有两个要件:一是近因是某一条原因链的启动原因;二是该条原因链是不受外来原因干扰的。 从该损失开始,如果上溯到某一环节受到了外来原因的干扰,即该环节既受到原因链中上一个原因的作用又受到外来原因的作用,也就是受到两个原因的共同作用,那么就不需要再上溯了。该环节就是它下面一条不受干扰的原因链的启动原因,即近因。 案例1:某地发生空袭,接着灯火管制,盗贼乘黑盗窃,财产被盗走。保险单保盗窃,不保战争险。法院判决:空袭不是近因,盗窃是,保险公司要赔。原因链图如下: 外来原因■ 空袭灯火管制盗窃损失 案例2:某商船在海上航行,不慎触礁,船受损,尚有自航能力,驶入内河赴最近的修理厂,触发德军布下的水雷,爆炸沉没。保险单保海上事故,不保战争险。法院判决:触礁不是近因,触雷是,保险公司不赔。原因链图如下: 外来原因■ 触礁船损驶入内河触雷爆炸沉没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到:要判定某一个损失的近因,应当从该损失开始,沿着原因链,逐个上溯前面的原因。如果前面的原因单独作用,造成后一个结果,那么就必须继续上溯;如果前面的原因单独作用,不足以造成后一个结果,必须与外来原因共同作用,或者说是在外来原因的辅助下,才造成后一个结果,那么这两个原因共同造成的结果,就是近因。因为该结果启动了后面的原因链,直到损失的发生,并且后面的原因链中没有外来原因的干扰。 据说有可能发生这样一种情况:损失从一开始就是由两个原因共同造成的,就是说:在损失的前面,在时间上离损失最近的,不是一个原因,而是两个原因。那么哪一个原因是近因呢?如果这两个原因有直接和间接之分,那么根据近因的定义,直接原因应当是近因;如果这两个原因分不出直接间接,那么必有主次之分,主要原因应当是近因。但是,笔者在所观察的众多案例中,从来没有看到两个原因共同造成损失这样一种情况。许多案例,看起来好像是两个原因立刻造成了损失,但仔细观察就可以看出:两个原因共同作用,一下子还达到不了损失,中间另有一个原因,损失是由中间那个原因(即近因)造成的。例如: 案例3:一病人因严重肾病住院,昼夜需人护理。因病人还伴有严重肺气肿、哮喘,医生嘱咐护理人员,病人喝水时不能用茶杯直接喝,只能用小勺子舀水往嘴里送,否则易呛水。晚上,夜班护工接班时,白天护理家属未将医生嘱咐告诉夜班护工。入夜,病人口渴要水喝,护工用茶杯倒水给病人,病人一喝就呛咳不止,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单只保意外事故,不保疾病。有人认为,病人死亡是疾病和意外事故共同作用造成的。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尸检查明:病人死亡与肾病无关,是窒息而死的。这样,死亡就不是两个原因共同作用造成的,而是窒息造成的;呛咳不止是近因,保险公司要赔。 肺气肿哮喘■ 未将医生嘱咐告诉护工用茶杯喝水呛咳不止窒息死亡 案例4:暴风吹坏某仓库屋顶,雨水进入仓库,造成仓库内货物严重水损。暴风已达到自然灾害等级;雨量并未达到,属正常自然现象。保险单只保自然灾害。有人认为,货物损失是暴风和雨水共同作用造成的,但事实并非如此。仓库屋顶损坏与雨水进入仓库互有因果关系,雨水进入仓库是仓库屋顶受损造成的;但如果没有下雨,也谈不上雨水进入仓库。屋漏和下雨,两者缺一不可。正所谓屋漏偏逢下雨。但是,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一下子还到不了货损,中间有一个雨水进入仓库的环节。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造成雨水进入仓库;雨水进入仓库,再造成货物损失,雨水进入仓库是近因,保险公司不赔。原因链图如下: 下雨■ 暴风屋顶受损雨水进入货物损失 近因判定的重要性 近因判定的重要性是无论如何形容都不会过分的。有时候,被保险人的损失非常巨大。在损失的前面,究竟哪一个原因是近因,常常决定着该损失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这无论对于被保险人还是保险公司,都非同小可。但是在我国保险行业,这个问题似乎并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论及这个问题的声音不多。在保险实务中,理赔人员运用近因原则来处理赔案的不多,在处理赔案中探讨近因原则的更少。我国《保险法》对其他所有保险基本原则都作出了规定,惟独对近因原则未置一词。 这大概有两个原因:一是大多数赔案的案情比较简单,判定是否赔偿比较容易;二是各方面对保险近因原则的认识差异较大。但这个问题是回避不了的,我国保险业应当对近因的判定有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如果同样一个赔案,一个地方说要赔,另一个地方说不赔;或者一家保险公司说要赔,另一家保险公司说不赔;或者一个地方的法院说要赔,另一个地方的法院说不赔,这对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是极为有害的。 一、什么是工地意外保险 工地意外保险也就是意外伤害保险,指的是投保人缴纳一定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而直接地 造成死亡或者残废的时候,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合同里面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是受益人支付一定的保险金的保险。 一般来说,意外伤害指的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