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拖欠3年以上的债务还有法律救济吗?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超过时效期后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债务。然而,如果债务人在超过时效期后重新承诺履行债务,他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因此,您可以向债务人解释情况,并要求其履行债务,如果拒绝,仍可通过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提问: 2008年8月,我的一位同事为了买房,找我借了2万元钱,出具了借条,并注明借一年,于2009年8月底前还清。我因不急着用钱,一直没向他提还钱的事。2011年10月,我老伴生病住院,去找他还钱时,他说没钱,又在借条上注明春节前一定还清。可是,春节前当我再去找他时,他却说法律规定债务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就不用还了。法律真有这样的规定吗? 解答: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3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您在还款期满3年多后才找债务人要钱,确实过了诉讼时效,如果他表示不愿偿还,就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要回自己的钱款。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在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包括实际履行,也包括重新作出承诺。你的同事在借条上注明春节前还清就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你可以向债务人讲明道理,要他还钱。如果他坚持不还,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虽然您在还款期满后超过了诉讼时效,但如果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履行义务并重新承诺还款,他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您可以向债务人说明情况并要求还款,如果他仍然拒绝,您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记住,法律是保护您权益的工具,您有权追回您的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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