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二、“背靠背”条款仅仅是合同双方对于付款期限的约定,而非对一方付款责任的免除。付款方履行了催款义务,但第三方拒绝给付或履行不能,根据全面履行合同原则、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付款方也应当支付款项。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即认为背靠背条款属于对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裁判理由是:“因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无论支付的工程款来源为何,亿杰公司均为确定的、必然的付款义务人。亿杰公司支付4000万元只是时间的早晚问题,而非是否支付的问题,故该约定不能认为是亿杰公司支付行为所附条件,一审法院将其视为对付款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并无不当。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要求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