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450元。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女方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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