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强制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属于给付之诉(即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货币或财物的诉讼)、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的,不发生财产保全问题。财产保全申请一般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将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一、交通事故车辆财产保全有什么条件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立案后能不能保全 在法院立案后,只要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告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诉讼中保全要求案件必须是财物给付之诉,即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一定的价款或财物,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不发生财产保全的问题。如果法官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原告拒不提供的,保全申请将被驳回。另外,符合一定条件的,诉前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