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管辖权异议案件会中止审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模式通常采取行政化模式,即法院单方面依据管辖规则进行审查,而不需要开庭审理或举行听证。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的审理中缺乏参与的机会和场合,法院根据异议的成立与否作出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或驳回。然而,这一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审理中的权利。 法律分析 管辖权异议上诉期案件会中止审理的。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模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一规定,没有体现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当中有何权利。在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不须开庭审理,而是由法院单方面依据管辖规则进行审查。学者将这种由法院主导的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模式称为行政化模式,当事人缺乏参与管辖权异议解决的场合和机会,法院对此既不进行开庭审理,也不举行听证。 拓展延伸 管辖权异议对案件审理是否产生影响 管辖权异议是诉讼中一种常见的争议,当一方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可能会对案件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会导致案件的审理暂停,直至法院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这将延长案件的审理时间,并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便。其次,如果法院确认异议成立,即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将会将案件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这将导致案件的转移和重新启动,增加了诉讼的复杂性和成本。因此,管辖权异议的提起确实会对案件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具体影响程度取决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结果。 结语 管辖权异议的提起对案件审理产生一定影响。首先,案件暂停审理,等待法院对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延长了审理时间。其次,如果异议成立,案件将转移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增加了复杂性和成本。因此,管辖权异议的提起确实会对案件审理产生影响,但具体影响程度取决于异议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