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放纵走私罪的认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两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犯罪客体:放纵走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正常监管秩序,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秩序和国家税收秩序。 (2)客观方面:放纵走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 (3)犯罪主体:放纵走私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放纵走私罪在主观方面不具有走私的故意,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具有走私的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四百一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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