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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事海商律师简述:简述船舶保险中的退保费条款及其应用
释义
    【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团队官网:wuliulvshi.com、专注处理海事海商、航空陆运等物流法律纠纷17年】
    翟东卫律师团队成员
    退保费条款是船舶保险条款中常见的一个条款,例如被保险人A向保险人B投保船舶一切险,双方当事人会在保险单背面载明“退保费条款”,即约定由被保险人在承保时付清全部保费的基础上,在发生特定的情形时可以办理相应的退费手续。“退保费条款”成立之后,只有在特定的并且明确载明于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中的情形发生时,被保险人才可请求退保。一般而言,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会达成相应的约定,如果船舶在航行的过程中在船厂修理或装卸货物时,在保险人同意的港口或区域停泊超过30天,停泊期间的保险费可以比照营运时期的保险比例的60%或50%来进行处理。其理由在与,如果船舶本身不在航行与营运过程中,船舶风险面临的概率有限,有些险别甚至是不可能发生,如船舶碰撞等。
    法院观点:
    2014年上海海事法院就将船舶保险中关于退保费的问题纳入到了本年度内海上保险纠纷典型案例之中,上海海事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认为:“承保船舶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且保险人已就保险事故进行赔付的,在保险合同未明确此种情形不适用退保费条款时,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退还停泊期间的相应保险费。”上海海事法院对此的态度比较直接,除非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在保险合同中就退保费发生事由的原因进行了充分的约定,否则一旦实际情形与退保费条款中所列出的相一致,那么保险人就应当退回保费,而不能再对原因进行区分。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如果他希望有意的排除某一具体的事由,从而让其不受到“退保费条款”的限制,那么他就应该事先在条款中予以明确,或者向被保险人另行做出相应的说明。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如果保险人并未详细的列明受“退保费条款”限制的事由时,就要承担向被保险人退换相应费用的不利后果。
    海事海商律师认为:
    司法实践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可能会就这一问题相互和解,或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一方面,法院会让保险人退还相应比例的保费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全意;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可能也会在调解或和解的环境下对保费的退换数额进行一定的让步,从而使得双方当事人都能够维持并站在一个合理的平衡点之上。
    海事海事律师认为,作为保险人,应该要及时的、妥善的更正保险条款中不合时宜的部分,不能过分的依赖于格式条款,同时也要积极的与被保险人就特定的问题达成另外的协议以适应海上风险环境的变化,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自身承担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而作为被保险人的企业主们,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保险公司的事先印制的格式合同进行仔细的阅读,尤其注意加粗、下划线等特殊方式标注的条款,以避免保险公司过度免除其责任而被保险人不自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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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