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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会
释义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份有限的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法人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如何做记录?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状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状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招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缘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一、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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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17: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