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奇葩案件:强迫同性为其口交如何定性? |
释义 | 被告人马某,男,1993年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某某泡泡英语课程顾问。 家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户籍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2017年5月16日,以强制猥亵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宁浦检刑苏〔201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强迫猥亵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后,申请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单独审理。 审判于 2018 年 2 月 8 日非公开进行。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晚,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杨某通过“buled”同志交友软件相识至马某住所××楼××花园××街道××,南京市浦口区。 约会。 当日23:00左右,两人发生争执后,杨某离开。 马某冒充公安人员,以暴露其在杨某学校的身份信息为由,胁迫杨某返回住处为其口交并强吻。 期间,马某将精液射在杨某的腹部。 经鉴定,在杨某右下腹的棉签拭子上检测到一处人类精子斑点,其DNA与马某血样的基因型相同,似然比为1.81×1019。 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马某接到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民警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马某已与被害人杨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杨某的理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也具有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马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署了陈述书,在庭审中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强制猥亵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当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期二年执行。 (试用期自判决作出之日起计算。)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审判人员审判员章发祥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书记员书记员刘培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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