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工程造价算错不需要坐牢。具体要看合同的具体细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造价和施工质量是没有关系的,不必为施工质量负责任。但以下情况需要处罚: 1、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6、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7、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