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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销售“伟哥”咖啡涉案,如何有效辩护?
释义
    最近几天,一份另类“辩护意见”在法律圈引发争议甚至一片谴责,这位律师俨然把自己想象成了“第二公诉人”,旁征博引、头头是道的论述一审判决如何正确,不仅丝毫未见帮助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后甚至越俎代庖的替二审法官提前做了终审判决。
    对此,四川大学法学院知名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韩旭教授特意撰文《律师一定不能充当“第二公诉人”》,认为“律师辩护充当‘第二公诉人’有违法律规定、职业伦理和司法公正”。关于程序正义、律师为何要为“坏人”辩护等法律话题的争论由来已久,通过不同人对这些话题的不同态度和见解,很容易看出,认同这些现代司法理念的人和那些不认同或者不愿意认同的人,是完全不同的两类人——与其说这些争论关乎知识和学说,倒不如说更关乎基本的价值观和常识。
    笔者不禁想到2021年的一次刑事庭审中,到了发问环节,一名被告人的律师愣了几秒,问道:被告人,你知道错了吗?此话一出,笔者目瞪口呆,脑海中瞬间浮现出青天老爷端坐高堂重重的拍下惊堂木。他的被告人是一名二十出头的小伙子,第一次站在刑事被告席,他大脑可能也一片空白,听到辩护人的这一问题,连连回答“我知道错了,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当时这个案子有多名被告人,庭前交流时,上面这位辩护人见我拿着案卷、辩护意见,略带吃惊的问我:不是都认罪认罚了吗?我们那里只要认罪认罚,法庭上就不能发表意见了。
    于是乎,在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律师,尤其那些很少接触刑事案件、只想多赚律师费的律师们,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基本就是家属“传声筒”和公诉机关的“压力传导器”,或者再进行一下申请取保候审或变更羁押措施等模式化的动作。而在阅卷、犯罪分析、发表法律意见和辩护意见等真正关乎当事人根本性权益的事项上乏善可陈,更有甚者,一些律师早早的就放弃了辩护权利,尤其在面临强势检察官时,压力之下对案子无从下手,早早的便“缴械投降”,回过头来就劝当事人早点认罪认罚。
    以下是笔者正在办理的一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本案嫌疑人通过淘宝销售一款自称具有提高男性性能力的进口“东革咖啡”,销售流水大几十万,年初被上海警方拘留,后被逮捕。
    其实类似本案销售特殊功能食品(比如减肥、壮阳等)涉刑的案例近几年并不少,甚至也多次入选最高法、最高检的典型案例。但笔者在阅卷后发现,侦查机关实际查获的咖啡数量极少,检验结论也存在较大差异,仅凭在案这些证据和数据,不仅不能直接证明嫌疑人实际销售违法食品的数量,甚至也根本没办法合理估算。
    笔者就这一问题跟检察官多次沟通,但检察官甚至称这类案子办过很多,且“一直都是这么办的”,在量刑和罚金上始终没有取得突破。笔者遂建议嫌疑人暂不做认罪认罚具结,后本案移送起诉后,笔者发现虽未在审查起诉阶段做认罪认罚具结,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实际上就是当初沟通认罪认罚后的量刑。
    这意味着在法庭上,当事人认罪认罚和提供积极退赔证据后,刑期和罚金会再次有较大的辩护空间。鉴于此,笔者向法院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并提交了如下辩护意见,以便为当事人在正常诉讼程序外争取额外的程序,争取主动权,尽可能争取更理想的辩护结果。
    庭前会议申请
    本案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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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2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