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施工人对不合格工程承担何种责任? 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返修责任。 1、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在发包人提出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要求后,施工人应当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使建设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要求。同时,施工人还应当承担该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所有费用。 2、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施工人对因自己的原因致使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建设工程,在发包人的要求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其质量达到了约定的要求,但此时交付符合约定质量的建设工程,已经超过了约定的期限的,施工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包括根据施工人违约程度和发包人损失的大小,赔偿发包人因逾期交付受到的损失或者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执行定金罚则等。 怎么进行追责? 工程质量合格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目的,也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发包人应加强对承包人的施工过程管理和督促,保证施工质量,在面临质量问题时,及时要求整改并停止拨付工程款,避免质量问题扩大、损失扩大;承包人要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在可能系他人原因导致质量问题时(如材料质量瑕疵、分包单位质量问题等),应做好证据确定工作,以便于出现质量问题时向他人追责。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