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可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标准按照员工劳动合同履行地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 对其他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企业与员工双方可本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理念,区分不同具体情况,以协商方式解决工资待遇问题。 但部分地区针对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比如广州。 企业对于与员工明确约定的工资组成部分不宜扣减,是否发放绩效奖励性质的福利待遇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由企业酌情决定。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首选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如未能申请综合计算工时且确有困难的,可在向员工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合理统筹调配年度内的休息日,但仍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 员工出差期间因疫情防控被酒店隔离的,除地方政府规定对相应费用通过其他渠道予以负担外,隔离住宿期间费用由企业承担(可与住宿酒店协商优惠额度,降低成本损失)。 从降低此类风险角度考量,企业可在地方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提示员工尽量减少外出,特别是跨城出行,降低因交通、异地疫情防控等因素带来的缺勤、感染病毒等不便及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