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轨丈夫送出的财物,妻子能要回来吗? |
释义 | 丈夫出轨,私自给予第三者的大额财物,妻子能要求返还吗?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现实生活中,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都决定权;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果丈夫给予第三者的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其私自处分的行为,侵害了妻子的知情权与处理权,且有违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作为财物共同所有者的妻子,有权要求返还。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丈夫出轨,并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给予第三者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且有悖公序良俗。从这一角度来说,丈夫私自给予第三者财物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既然该给予行为无效,妻子自然有理由要求将财物返还。 在此类纠纷中,有对方当事人认为丈夫一方给予财物的行为属于赠与,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换言之,如果财产权利发生转移,则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既然财物已经给予了第三者,属于财产权利已经完成了转移,也就无权要求返还了。对此,前文已经提到,财物给予的行为侵害了共同所有人的知情权与处理权,而且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如果被认定为无效,则自始无效,既然赠与行为自始无效,自然也就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所以要求返还的请求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也就不存在冲突。 在此类纠纷中,还有对方当事人“被小三”的情形,即不知道男方已婚,自己是出于正常恋爱甚至结婚的目的与其交往的,在整个事件中,也是被伤害者。这样的情形下,财物是否还可以要求返还呢?首先,私自给予财物行为的性质,并不因接收方的主观意愿而发生改变,其行为本身仍然存在侵害共同所有者权益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性质;其次,对方当事人虽然属于“被小三”,并不存在主观恶意,但其收受财物是无偿的,并没有支付合理对价,所以也不构成善意第三人,无法对抗妻子的返还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丈夫给予第三者大额金钱用于购买房屋,且房屋已经登记在第三者名下,因为产权已经登记,妻子如果要求变更房屋所有权,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但可以要求返还购房资金。如果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因为丈夫存在出轨的过错,妻子一方可以要求在共同财产分割时多分,如果丈夫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给妻子造成了损失,离婚时妻子一方也可以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