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不良资产处置与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之间的区别 |
释义 | (1)资产属性不同。公司贷款数量少,价值大,通常都有抵押。有很多个人贷款和少量贷款。有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 (2)发展阶段不同。中国不良资产管理的历史主要围绕企业不良资产,成熟的产业链和完善的法律框架展开。目前,国内破产尚未定义,相关法律有待完善。 (3)处理方法不同。公司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相对多样,包括正常收取,诉讼追回,债权转让,资产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需要有专门团队的定制团队。个人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趋于规范,主要包括抵押品的收集和处置等。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巩固流程,提高效率。 一、公司躲避债务的行为有哪些 1、利用公司分立方式规避债务 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改制时,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债务保留在原企业,原企业并不破产关闭或注销,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来应付债务。或者说在改制时,由企业集团公司将债务留下,却设法将有效资产转移给子公司,集团公司仅变为一个管理机构,不再直接从事经营,而以前所有的债务都由集团公司来承担。 2、利用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规避债务 有些企业将全部资产租赁给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其它单位或个人,原企业骨干人员随之转移到新企业去上班。如果承包、租赁给个人,作为贷款物资保证的企业资产不断减少,这些个人对贷款的本金利息不负任何责任,企业在最后破产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便通过变卖设备和土地的办法获得资金,但在转让中却往往并不安排偿还贷款,造成实际上的规避债务。 3、利用对外投资方式规避债务 经营者将企业主要的生产设备、厂房、楼宇等有效资产抽逃,投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把债务和不良资产留在原企业。结果新公司有资无债,原企业有债无资,只剩一块牌子,一个法定代表人承担债务。等到债权人索债时,对于所欠贷款,企业已经丧失实际的偿还能力。 二、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主要参与角色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参与角色众多,同一机构也可以同时担任不同的角色,根据一般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主要由以下几种参与形式: 借款人:顾名思义,基础资产的原始借款人,未来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等。 发起人/转让人:原始基础资产的拥有者,也就是最初贷款给借款人的机构。发起人希望通过将信用敏感型资产转让给其他的资本市场参与者而获得当期现金收入。 资产购买者/受让人/证券化产品发行人:是资产出售过程中与发起人相对应的另一方。大部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会通过在发起人和最终证券购买者之间插入一个新主体,来促进证券化过程。这个中介既可以通过一个现存的公司来实现,例如美国市场的房地美和房利美,也可以通过新建仅仅是为了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存在的一个主体来实现,这个新建主体就是所谓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载体)。 受托人:资产证券化引入受托人来负责替投资者起到监管作用。在大多数证券化过程中,受托人也需要对抵押品进行监管,监督抵押品是否符合信用质量标准的要求,因此受托人通常情况下是由中立的第三方来担任。受托人还需要负责对所产生的现金为限支付相应税收、信托费用等。 保管人:负责管理和支付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通常由中立的第三方来担任。 服务人:负责代替资产拥有者来收集每期的本金或利息等现金偿付。由此而产生的所谓资产证券化后服务权也被看作是一种有价值的无形资产,是基于服务人的客户关系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如浮动利息收入等)。在一些情况下,发起人可以同时作为服务人。 结构设计代理:提供咨询服务,例如如何转让资产,如何设计产品结构(包括到期期限,次级证券的深度,目标信用评级,信用增级方式等)。这些设计来自于对潜在投资者需求的分析。代理机构也会提供对利息和本金现金流的建模服务和对交易结构的风险管理系统设计服务等。一般由投资银行来担任该角色。 承销商:一般由投资银行来负责证券产品的承销和发行服务。 评级机构:通常会由不止一家的评级机构来对所发行证券的信用质量提供中立的外部信用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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