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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照片被人做广告,侵权责任如何判?
释义
    图文无关
    原告小美是一个年轻靓丽的女孩,大学毕业的那天,她去拍了一组非常吸引人的写真集。半年后的一天,小美在网上闲逛,突然在靓靓商行的网店中发现自己的写真集正印在商品的宣传册上。小美非常气愤,认为被告靓靓商行在其经营的网店中未经授权使用了原告的肖像进行商品宣传,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含有原告肖像的图片;要求被告在案涉网店显著位置发表致歉声明;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请求被告赔偿维权费用10000元。被告靓靓商行却反驳称,其并不知道是小美的照片,而且小美知道后也没有通知被告靓靓商行下架相关产品,对损失扩大也有责任。
    在本案中,有几点争议焦点。
    第一,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关于自然人肖像权的规定,指出肖像权人同时具有依法使用自己肖像的积极权能,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自己肖像的消极权能。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具有营利目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因此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第二,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根据《民法典》《审理人身权益网络纠纷司法解释》关于各种侵权责任方式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删除肖像、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第三,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需要综合考量了被告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原告的知名度等因素。对于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法院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
    最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考虑到被告已删除侵权网页,维权费用等情况,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请求,判决被告靓靓商行在其首页发布经过法院审查确认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小美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声明保留时间不得少于10日,另外赔偿原告8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网络侵权案件,对于原告而言取证是相当重要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需要举证证明侵权的主体即侵权是谁,其实施侵权的过程,提供相关侵权文字、图片、音频、视频、链接地址等信息。因此最好是由第三方进行公证后,再进行起诉,并且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也可以要求由侵权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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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2:4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