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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怎么判刑
释义
    使用假身份证是违法的,一旦被发现,将受到处罚,冒用他人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身份证,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将被处以罚款或拘留。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盗用行为的分析
    我们不难发现,两种观点都是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该罪中的盗用,两者分歧主要在于对盗用的指向存在不同理解。根据字面含义,盗用,通常是指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强调的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愿;冒用,通常是指假托他人的名义使用,强调的是实际使用人与名义上的使用人存在差异。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盗用是相对于身份证件的所有人而言的;第二种观点认为,盗用是相对于身份证件的查验机关而言的。
    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颁发给具有一定资格公民的证件,因而也属于国家机关的证件的一种,但立法者出于对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有效管理,单列其为一罪,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二罪的区别表现为:
    (1)二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的管理活动;
    (2)二罪的行为手段不同,后罪中除了包括伪造、变造以外,还有买卖。因而如果有买卖居民身份证,社会危害性严重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应以后罪论处。
    (3)二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一、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认定内容是什么?
    (一)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区别
    二者的犯罪的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差别,后罪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加以变造、买卖的,或毁灭买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由于行为人先后触犯两种犯罪,而两者犯罪又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应按牵连犯的原则论处。但二罪的法定刑的是一致的。
    (二)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对象是一定的公私财物;
    (3)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毁坏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意欲盗窃、抢夺公私财物,但窃取、夺取的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同时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后予以毁灭、买卖或加以变造的,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与本罪或与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进行并罚。
    (三)本罪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武装部队的信誉和正常管理活动。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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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3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