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西省省内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
释义 | 山西省省内异地就医备案手流程如下: 1、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前,单位承办人首先要进行备案人的社保卡环境测试; 2、单位承办人提交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或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花名表; 3、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须选择一至三所医院对接山西省信息系统数据库,若本人填写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时未选择医院,就按备案地系统默认的第一所定点医院办理; 4、离休干部的异地就医备案在离休科办理,相关注意事项: (1)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材料须真实、有效。若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的,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在统筹地就医,按照“异地就医备案人员本地住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3)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城市因医疗技术或设备的原因需要到备案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转诊”的相关规定执行; (4)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不能在备案地直接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要在备案城市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进行治疗,按照统筹地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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