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司法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1.股东会决议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偿债;2.股东会伪造股东签名损害股东实体性权利形成的决议;3.股东会选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的情形;4.股东会决议直接选定董事会中的公司职工代表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