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新三板开通条件:1.在签署协议之日前(不含签署当日),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3.有效期内的风险测评结果为C4或C5;风险测评为C1、C2、C3和最低风险承受能力者不允许开通。《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三条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依法需要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应当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无需再提交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